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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1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新材料MMA单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0-09-10 / :9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1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新材料MMA单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已完成《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新材料MMA单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开信息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1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新材料MMA单体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工业园内;

(3)项目总投资:98000万元

(4)占地面积:360亩;

(5)建设规模及内容:一期新建一套1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材料MMA单体装置及公辅配套工程;二期新建一套10万吨/年高分子合成材料MMA单体装置,以及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等公辅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及查阅纸质报告书途径

  1.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附件1。
  2. 纸质报告书请联系环评单位。

三、征求意见公众范围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以及任何关心该项目建设的专家、学者、政府职员、普通群众等。

四、公众意见表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建设单位: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农民创业园4号楼3区30室;

联系人:曹溢辛;               

联系方式:15881185490;邮箱:caoyx151@163.com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261号嘉和人家小区1-133室;   

联系人:何平;

联系电话:15999176699; 

邮箱274171558@qq.com。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新疆众友浦汇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