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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ST510H地面配套建设工程、ST44H地面配套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0-11-04 / :260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01月,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油气田产能建设事业部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ST5-10H地面配套建设工程验收调查报告表》、《ST5-10H地面配套建设工程验收调查报告表》,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油气田产能建设事业部 商工 联系电话:0996-2173741

 

附件:ST4-4H地面配套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pdf

附件:ST4-4H地面配套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专家验收意见.pdf

附件:ST5-10H井地面配套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pdf

附件:ST5-10H井地面配套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专家验收意见.pdf

附件:ST4-4HST5-10H产建承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