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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油田12区AD22—AD8井区奥陶系油藏2021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1-05-17 / :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22日,我公司委托森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塔河油田12区AD22-AD8井区奥陶系油藏2021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均已编制完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在拟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批前,向公众公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的全文,公示材料见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2021年5月17日

 

附件:塔河油田12区AD22-AD8井区奥陶系油藏2021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稿).pdf

附件:塔河油田12区AD22-AD8井区奥陶系油藏2021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