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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1-07-27 / :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6月5日,受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乌鲁木齐创鑫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塔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评公司完成了《塔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为:

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现场查阅,公众可前往我单位查阅纸质报告书。

(3)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人:孙自霞

联系电话:13999897077

(4)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乌鲁木齐创鑫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15199121992

邮箱:493372315@qq.com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塔城市以及其他关心本项目建设的热心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我公司提出意见。

信函邮寄地址:塔城市人民街76号

收件人:孙自霞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6日。

 

塔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7日

附件:塔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