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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60万吨年)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1-09-18 / :302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5月,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分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编制了《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60万吨/年)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内容见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  邢亚伟  联系电话:13289021857。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

2021年9月18日    

附件:验收意见-签字.pdf

附件: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60万吨年)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pdf

附件: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60万吨年)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家签字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