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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670th 煤粉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1-10-14 / :4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委托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70t/h煤粉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一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70t/h煤粉锅炉项目位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热电站内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94°59'10.7",北纬 43°41'52.1"。主要建设1×67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和除尘、脱硫、脱硝环保工程,其他公用辅助工程依托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剡韩宁;                

联系方式:15199569968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301室;

 联系人:屈建平;                 

 电话:13579216062; 

 电子邮箱:363001491@q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