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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至库尔勒线扩能改造工程(新疆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4-11-26 / :122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25日,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铁路建设指挥部委托国康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了《格尔木至库尔勒线扩能改造工程(新疆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国康环保有限公司李彦飞,电话19999177620。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铁路建设指挥部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格尔木至库尔勒线扩能改造工程(新疆段)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调查报告表(文本).pdf

附件:格尔木至库尔勒线扩能改造工程(新疆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