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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名录登记的通知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18-01-09 / :150
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加强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就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录登记范围
(一)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提供环境监(检)测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
(二)已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环境监(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自动纳入名录登记管理。
(三)未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环境监(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需提交名录登记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名录登记管理。
二、名录登记申报材料
(一)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六)本地实验场所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
(七)与其技术能力和服务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标准物质及检定/校准情况清单;
(八)社会环境监(检)测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
(九)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证明其专业技能的相关材料;
(十)近三年的环境监(检)测社会化服务业绩资料;
三、申报受理
(一)申报单位须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一并送交新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申报材料要求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按照名录登记申报材料顺序装订,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份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新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一次材料审核,对名录登记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名录登记管理条件的,在新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四)公示名单中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自动纳入名录管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附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环境监(检)测服务机构服务承诺书.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8年1月9日
(联系人:马燕,联系电话:4165463)